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公司考勤休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正式员工,每位员工都必须仔细自觉遵守。 第二章 考勤管理第三条 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 2:00-5:30,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 第四条 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作息时间,因故不能正常上班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五条 经公司批准在工作时间内履行社会公民义务、参加学习培训或外出办理公务的员工均视同正常出勤。 第六条 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后 3 个小时未到或在规定下班时间前 3 个小时早退视为全天旷工。 第七条 员工迟到、早退根据缺勤时间薪资 2 倍扣罚,不足 1 小时根据1 小时计算。旷工一天,3 倍扣除当日薪资;迟到、早退年度累计超过 12次或月度累计旷工 3 天或年度累计旷工 5 天的,扣除全年奖金且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条 员工每月因故晚到 1 次的,不计为迟到。 第九条 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者,年终给予表彰.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机构员工的考勤管理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 加 班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人员应遵循公司的作息时间并力求做到在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加班,须由部门填写《加班申请表》,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加班时间一般以调休形式予以补偿,调休最小使用单位为 4小时,须在一年内使用完毕;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以调休形式补偿的,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给予加班费补偿,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员工加班薪资。 第四章 休 假第十四条 员工休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事假以及公司所规定的其他休假。 第十五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休假 1、员工入司满一年的,由本人申请获准后可享受年休假,假期核定标准如下: (1)法定工龄 1—5 年者,每年享受年休假 5 天; (2)法定工龄 6-10 年者,每年享受年休假 7 天; (3)法定工龄 10—15 年者,每年享受年休假 10 天; (4)法定工龄超过 15 年者,每年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