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1 范围1
1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2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 A、临时工性质的女职工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88 年国务院第 9 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浙政(1988)31 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人薪〔1994〕67 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3 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2024 年 11 月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政策汇编》——2024 年 11 月 27 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3 术语 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妊娠假、哺乳假和授乳假四类
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或自然流产期间的假期,妊娠假指女职工在产前妊娠期间的假期,哺乳假指女职工在产后哺乳期间的假期,授乳假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于授乳的时间
1 人力资源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法保护暂行规定》,负责行政后勤片区职工哺乳假和临时工所有生育假的审核审批
2 门诊办负责全院女职工请生育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
3 医务处负责全院临床女医生、医技部门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4 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女职工生育假的审批
5 生育假休假时间规定5
1 产假时间:类 别假 期公休假法定假产假3 个月以内流产 25 天包括包括3—7 个月流产50 天正常生育(含 7 个月以上早产和自然流产(包括侧切90 天助产假(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