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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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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纠办发〔2024〕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法律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仔细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加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上级部署、相互协作配合的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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