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劳 动 合 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菏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实行下列第 一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 2024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9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2024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9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三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时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
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须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仔细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一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纳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