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1
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猎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产权归属不同
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
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登记机关不同
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
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优惠措施不同
前者应当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46 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会计准则不同
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
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纳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
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 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