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 9 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 1 万元为限;超过 1 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 9 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二)A 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 B 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 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 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三)在 2024 年 10 月 15 日,A 县政府根据《进展 A 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 A 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 A 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 A 县机械厂合并为 A 县机械总厂;A 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 A 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 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进展 A 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1.A 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答:A 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 A 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对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 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答:A 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