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备承制单位保密资格审查的规定一、保密资格审查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GJB5713-2024 在审查内容中,规定保密资格重点审查:1、保密资格证书的有效性;2、保密资格等级能否满足申请承制装备的保密要求
GJB5713—2024 附录 C 规定的审查项目为:1、保密资格证书;2、其他与保密资格有关的内容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管理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可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2、保密资格名录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3、审查认证机构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负责保密资格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一级保密资格审查的组织
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主要负责审查、审批北地区二、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进行保密资格复查
4、保密资格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佣外籍人员,国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