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各级财政管理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精神及市目标考核办关于对区(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相关政策;(三)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四)市委、市政府有关目标(绩效)考核的文件;(五)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六)其他
第二章 绩效考评指标第三条 市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主要包括:(一)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二)争取项目资金完成情况
(三)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及收支平衡情况
(四)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重点考评每月财政支出均衡度、全年预算执行率及重点民生支出保障及绩效等情况
(五)财政管理情况
重点考评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财政基础管理及重点调研课题开展等情况
(六)各项财政改革推动情况
重点考评预算绩效管理、乡镇财政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各项改革推动情况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根据财政工作安排及重点任务,适时补充完善和调整市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并针对不同地区预算管理任务和特点,合理设定各区(县)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第五条 每年 2 月底前,市财政部门制定和下发市对区(县)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明确绩效考评指标和绩效目标
2024 年的考评指标及绩效目标,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和下发
第六条 按市上的相关要求,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讨论制定本地区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本区县的绩效目标,并于 3 月 15 日前报市财政备案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绩效督导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