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法律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 部委令 2001年第 12 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进展计划委员会 2024 年第 29 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24]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举,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五)迁居外地工作的;(六)不同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三)根据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 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