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项目绩效考核参加主体分析 鉴于 PPP 项目绩效考核之主体的范围相对比较宽泛,故本文以“PPP 项目核心参加主体”为分析要素,把政府方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社会公众、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作为下文论述的中心,分析各主体参加绩效考核的职责定位与参加路径。 一、政府方项目实施机构的职责定位 (一)项目实施机构职责定位的冲突。项目实施机构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担任,是以平等主体身份与社会资本方展开协商、谈判,并以 PPP 项目系列合同为依据构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关系的主体。作为 PPP 模式的重要参加主体,项目实施机构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由社会资本方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般而言,项目实施机构在 PPP 项目中需要扮演两种角色:作为公共事务的提供者,实施机构有责任与社会资本方一道共同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与产品;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实施机构负有监督管理的职权和义务。在项目绩效考核体系中,项目实施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与社会资本方等主体在事前建立起 PPP 项目绩效考核综合管理体系;作为规则的执行者,依照绩效考核规则考核社会资本方的履约行为。同时,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协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在绩效考核体系下一并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考核。而此,也就导致了项目实施机构在 PPP 项目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自我冲突的角色定位:首先,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项目实施机构承担监督社会资本方履约的职责,系绩效考核体系的构建者与监督执行者;其次,作为公共服务的购买者,项目实施机构有责任与社会资本方协作,共同协作促成项目履约,并负有按效付费的职责,买卖行为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相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项目实施机构既是绩效考核规则的制定者,也是绩效考核管理的执行者;相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既是绩效考核规则的制定者,也是被考核监督的对象。如此,项目实施机构在绩效考核体系中,则难免陷入职责自相冲突的尴尬局面。(二)项目实施机构职责冲突的化解。项目实施机构的职责冲突问题,有着深层次的体制、观念背景因素,问题的解决无法一蹴而就,但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加以调解。其一,项目实施机构的考核结果并非最终的裁决,社会资金方若对政府方的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模式寻求司法救济。其二,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参加 PPP 项目的绩效考核,分解政府方于绩效考核中职责,在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