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5 篇范文] XX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24]159 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24〕20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
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 县区(简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3
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
施工劳务资质; 5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