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 X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在本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可通过本所指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投票系统(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投票系统”),根据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票意见进行投票。第三条 本所鼓舞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上市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五)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六)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七)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八)本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条 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分别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在本所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第七条 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