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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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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单位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讨论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三条 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院宏观指导与设站单位自主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提高质量,逐步扩大规模,使博士后人员成为我院重要的科技创新力量。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人事教育局是全院博士后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讨论制定我院博士后工作规划、相关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我院各单位博士后工作;调配国家下达的博士后资助计划;核实我院博士后经费支持名额;协助国家进行流动站的增设和评估;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等。第五条 设立流动站的院属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办法。设站单位应明确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承担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流动站的设立第六条 流动站的增设主要根据我院科技事业进展需要和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一般每 2 年开展一次。第七条 院属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博士培育点,并已培育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老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讨论项目,博士后讨论课题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第八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院初审后报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由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九条 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讨论生指导经验、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讨论经费充足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可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第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符合招收单位所设博士后岗位要求的人员,可申请进入该单位流动站从事博士后讨论工作。第十一条 除经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讨论工作。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讨论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育、定向培育在职工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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