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试行)1 概述1.1 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养,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61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四个能力”建设中消防安全标志的图例和设置要求。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的有关要求。3 标志的类别与构成3.1 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a) 消防安全布局标志;b) 消防设施标志;c)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d) 危险场所标志;e) 消防宣传标志。3.2 各类标志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a) 识别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b) 提示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使用功能、使用方法、位置、应保持的状态等的简要说明,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c) 警示类标志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和告知公众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必要时可以辅助简单易懂的图形符号。4 标志设置要求4.1 消防安全布局标志4.1.1 单位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及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位置应设置下列标志:a) 总平面布局图标志;b) 消防车道标志;c) 防火间距标志; d) 消防扑救场地。4.1.2 公众聚集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4.1.3 对人员密集场所应在每层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4.1.4 总平面布局标志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 0.5㎡,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 1㎡。4.1.5 单位专用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志,标明“消防车道禁止停放车辆”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和禁止堵塞。4.1.6 单位建筑物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处宜设置防火间距标志,标明“此处X米内为防火间距,严禁占用”字样及宽度。4.1.7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设置明显的界限及禁停标识 ,并设置“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其它车辆禁止停放”警示类标识。4.2 消防设施器材标志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