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信访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州人社局管理科: 申请人:王安奎,男,苗族,1938 年生,中专文化,于1994 年在 XX 县区农牧局退休,电话:5327502 我因对 XX 县区人事局于 1995 年 11 月 22 日行的(95)01号文,XX 县区人民政府于 1999 年 1 月 8 日行的台府通(99)01号文和州人事局 2024 年元月 10 日行的州人事信函(2024)01号文不服,特申请贵科帮助给予复查,并实事求是地落实我多年信访的问题。 现将我的工作简历陈述如下: 1、于 1955 年底我参加过 XX 县区医院举办的《人医培训班》学习,1956 年 2 月 28 日结业,有证书作为依据(见附件之一),随后分配我到原台浓乡搞人医工作。 2、我在搞人医工作的途中,于 1956 年 3 月被时任台拱区委书记的王兴德推举到黔东南州干部学校学习《畜牧专业》均有时任区委书记王兴德的证实书(见附件之二),于 1958 年 6月 15 日毕业,由学校教务科颁发的《毕业证书和介绍信》并指定回原县农业科分配工作为依据《见附件之 三、之四》。 3、毕业以后,于 1958 年 6 月中旬,被当时的原县农业科长熊兆元分配我到台拱一区的养猪场任兽医技术指导工作,均有时 XX 县区农业科熊兆云将我安排工作的证明书为依据(见附件之五)。1 我在台拱区养猪场工作时,因场里突发猪瘟病,由于当时的交通不便药物紧缺,挽救不了猪的死亡率,而生猪死过多,为而,驻村的干部欧德胜不顾客观原因,视我家庭历史不好,并指责我对工作不负责,就不分青红皂白,于 1958 年年底私自口头开除我的公职回家,均有欧德胜开除我公职的证明书(见附件之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曾以开除公职去县落实办要求落实未成。 4、我被开除公职后,于 1959 年 9 月—1966 年 7 月被县教育局聘到台拱小学(现三小)任民办老师(见附件之七),我任教学工作中,分别有右正国(学校负责人)和徐正先(学区负责人)的证明书(见附件之 八、之九)。 5、我因“文革”开始,学校被迫停课以后,于 1966 年 8月—1978 年分别到台拱公社、台拱镇、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的单位继续任长期的兽医技术员工作,在此期间的兽医工作,曾有台拱公社长:石光明和生猪联落员:邰荣明的证实书。曾有县农业局的调动我工作的通知书。曾有县农业局发放我的工资清册。曾有省颁发我的《人民公社畜牧兽医站工作证》。曾有州农牧局颁发我的《兽医卫生检疫员证》。曾有州干部学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