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游伟谢锡美〔基本案情〕2001 年 10 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
同年 10 月 18 日,肖永灵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上书写了“上海市政府”和“东方路 2000 号”(上海东方电视台)后,乘车至本市(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将上述信件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
同年 10 月 19 日、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
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
〔判决要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灵通过向政府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假炭疽杆菌信件的方式,以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1年 12 月 18 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 132 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永灵做出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在法定上诉期间,被告人肖永灵未提起上诉
〔法理评析〕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判决是刑事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其适用结果的公正与否将更为直接也更为深远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即对法律的尊重感和信赖感
因此,公正是整个刑事判决的基石
应该看到,公正体现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最终总是要在刑事被告人的具体定罪、量刑中表现出来
刑事判决的公正奠基于确实、充分的案件事实
然而,刑事判决毕竟是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