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标准1 定义1.1 动火作业指在厂区的生产区域,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酷热表面的非常规、临时性作业。电钻、砂轮、风镐可能产生火焰的作业指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与防爆区域的作业。1.2 作业区域划分作业区域划分为:固定用火区域、固定动火点、禁火区域。1.2.1 固定用火区域固定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由于工作、生产工艺的需要使用切割、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固定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为固定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格式见附件一),但防火间距必须满足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的要求(见附件二)。固定用火区域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1.2.2 固定动火点允许正常使用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与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点的动火作业为固定动火区作业,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但必须满足《通用安全技术规程(消防安全篇)》中《固定动火点设置条件》(文件编号 BSMCFP-JA02-001-009-001)要求的区域。固定动火点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1.2.3 禁火区域是指除固定用火区域和固定动火点以外的生产区域。1.3 爆炸环境危险区域有符合 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物质的场所(见《通用安全技术规程(消防安全篇)》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文件编号 BSMCFP-JA02-001-003-001),且符合GB50058 中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标准的场所(见附件三、四)。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协商完成。1.4 法定节假日是依据《全国年节与纪念日放假办法》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2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个级别。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 0 区、20 区不得动火、1 区、21 区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要求执行,2 区、22 区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要求执行。2.1 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与其它特别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2.1.1 各类煤气、天然气、氢气、氧气、乙炔气、油类、爆炸性粉尘与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场所与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