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国际渔船的安全第 1 章 通 则 1
本篇系引用《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 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附则(以下简称本议定书),仅个别地方予以改动
国际渔船尚应注意港口国的特别要求
港口国对某些配备无规定要求者,经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本篇未涉及到的安全要求如信号设备、起重设备等及各章节未包括的船舶的要求,均应根据第七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 2 章 《1977 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的《1993 年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第 1 节 一般规定第 1 条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的规定适用于船长等于或大于 24m 的新造国际渔船
第 2 条 定 义 1
“新船”是指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下述船舶: 1) 已签订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 2) 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签订建造或重大改建合同,而交船期是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 3 年或 3 年以上; 3) 无建造合同的船舶; ① 已安放龙骨; ② 结构与某一特定船舶相符并已开工建造; ③ 已开始分段装配,至少使用了 50 吨或所有估计结构材料质量的 1%,取其小者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认可”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船员”是指船长和在船上以任何职务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工作的所有人员
“船长(L)”应取由龙骨线起量至最小型深 85%处水线总长的 96%,或是该水线上从艏柱到舵杆轴线之间的长度,取其大者
船舶设计成倾斜龙骨时,该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艏艉垂线”应取自船长(L )的艏端和艉端处,艏垂线应与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艏柱前缘重合
“宽度(B )”是指船舶的最大宽度
对于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舯处由肋骨型线间量得;对于任何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在船舯处由船体外表面间量得
“型深” 1) “型深”是指从龙骨线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