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局散堆装货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1条为提高散堆装货物的装载质量,确保铁路货物装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文电,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中的散堆装货物系指:煤、焦、砂、矿粉、铝钒土、生铁、石膏、球团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的货物。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太原铁路局管内各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铁接轨的地方、合资铁路。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4条承运散堆装货物的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铁接轨的地方、合资铁路应安装轨道衡、计量漏斗仓等计量设施,确保不发生超载。第5条使用装载机装载散堆装货物且无轨道衡等计量设施时,装载机必须安装称重装置,未安装称重装置的装载机不得参加铁路装车作业。第6条使用不能计量的皮带机、半壁仓、老式筒仓等装车的企业,应制定安装计量设备推动计划或改造装车系统计划,并进行落实,逐步达到铁路计量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装车站应优先安排有计量设备的装车点装车。第7条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因线路条件不能安装轨道衡等计量设施,可暂按量尺划线装车,但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轮重测重仪,抽查重 车 重 量 。 100 车 及 其 以 上 抽 查 不 少 于5%,100-30 车抽查不少于 10%,30 车以下不 少 于 20% 。 并 填 记 “ 轮 重 测 重 仪 抽 查 记录”(见附表一)。第8条轨道衡、计量漏斗仓和装载机称重装置,必须有国家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签发的产品合格证。使用时要有计量部门的定期检验合格证。第9条轨道衡、计量漏斗仓必须具备存贮、打印功能,有关计量数据需保存 3 个月。不具备上述功能的轨道衡、计量漏斗仓要逐步进行改造,以实现自动计量、存贮、打印功能。装载机称重装置应具备打印汉字称重单的功能,称重单应有总重、车号、装车起止时间、总次数、每斗重量等内容,不具备上述功能的要及时升级改选。第10条 各装车站要与装载机所有权单位签订装载机称重装置使用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防止违章操作,防止弄虚作假,防止出具虚假称重单。第三章 装车作业第11条 各装车站及装车单位装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严格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和铁道部关于货车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车地板、车门、车窗等技术状况不良危及行车安全的货车。一般状况不良,确需使用时须实行安全措施,以确保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