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为了加强和规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和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反馈我厅。本《导则》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2015 年 4 月 21 日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 一、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24〕15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24〕154)和《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暂 行 办 法 》 ( 建 质〔2024〕111)等法律法规与有关标准规、政策性规定和规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二、施工安全监督围自治区行政区域按管理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三、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加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四、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有权实行下列措施(一)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二)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询问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 (三)发现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四)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后,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五)依据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