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7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通过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进行药品挂牌、成交、采购、配送和结算等交易活动,实现“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第三条 除经国家和省批准开展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的地区外,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点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鼓舞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省交易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四条 根据药品类别实行分类交易:(一)议价品种:非医保目录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低价药品、管制药品、临床必需且采购困难目录药品,实行集中挂网议价交易
(二)谈判品种:国家与省谈判目录药品,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三)定点生产品种:国家定点生产目录药品,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四)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五)竞价品种:除上述四类品种以外的药品,实行双信封制竞价交易
第五条 药品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
第二章 报名与审核第六条 实行生产企业直接报名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第七条 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GMP 证书》与《营业执照》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总代理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 GSP 证书》与《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