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 不论是何种补偿方式,有一点是一样的
拆迁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不是被拆迁人主动搬迁,是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动搬迁,是被拆迁人的非自愿行为
并且由政府下达统一的拆迁安置通知,这是以政府为主的拆迁安置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收到的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政部 2024 年 8 月 15 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24]123 号)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该文件适用的围是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三、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可以得到政府拆迁补偿款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涉与到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在此分别加以阐述
1、营业税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 号)文件在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根据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