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黄河上中游流域水行政执法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流域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一是有关水事法律、法规对有些问题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导致河道执法不能顺利开展
例如:某河段有一个黄河林场,该林场有数十公顷的林木生长在黄河的主河道内,严重影响了黄河凌汛期的正常行洪
根据《水法》、《防洪法》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责令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其砍伐掉;但是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假如要砍伐这些林木必须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正因为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冲突,导致该林场至今仍然存在,给黄河的防凌、防汛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是国家关于黄河上中游流域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且大多为国家部委规章或法律规范性文件,甚至有些规定与地方法规存在冲突
如黄河一级支流窟野河河道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问题,根据《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的通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的第一条规定:“在窟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但根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和红碱淖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在市(地区)边界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除市(地区)边界河道外,在上述河道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从法律效力上讲,《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属地方性法规,而《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只是水利部颁发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监管工作依据
但两者都对窟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