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出售百度文库财宝值 实力见证一切 联系旺旺 whx0910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 价格公道合理 联系 1747-88632服務貿易國內規章談判簡述中華經濟讨论院台灣 WTO 中心 許楓靈輔佐讨论員一、前言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在概念上將可能影響服務貿易進行之法規措施分為三類:(一)市場開放限制措施,例如外資比例上限;(二)國民待遇限制措施,例如董事會外籍人士比例限制;(三)國內規章措施,即不屬於前兩類,但有可能造成貿易扭曲之會員內法措施。例如核照標準、程序過於嚴格繁瑣;或在類似貨品技術性貿易障礙概念上,採用過於嚴苛的技術標準以造成實質的貿易障礙等。對於前兩類措施,GATS 於第 XVI 條(市場進入)與 XVII 條(國民待遇)已有較為清楚之定義与規範,至於國內規章措施雖於 GATS 第 VI 條(國內規章1)設有規定,但實際上仍屬尚未制訂完成的服務貿易規則議題。1第六條國內規章主要有兩項內容,其一為國內規章公正合理執行之義務(第 VI:1 條至第 VI:3條),其二為服務貿易技術性障礙之規範(第 VI:4 條至第 VI:6 條)。總括來說,包含確保影響服務貿易之所有一般性適用措施是以合理、客觀且公平方式實施;提供救濟与覆審管道;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申請結果;資格要件、程序、技術標準与核照條件等措施不應成為服務貿易不必要之障礙;考量國際標準;提供適當程序驗証專業人員之能力等。WTO 服務貿易談判目的在於促進服務貿易市場開放與自由競爭,然各國在推動自由化的同時,有必要採取適當管制措施(如監理與維護競爭的措施等),來確保自由化進程不致失序,進而帶來預期中的經濟成長。雖然 WTO 在鼓勵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同時,也允諾會員有權為達成國家政策目標,對境內之服務提供實施管制與採用新法規,但為了避开會員濫用國內規章措施,成為實質阻礙服務貿易之工具,的確需要設立準則予以規範,以落實服務貿易的真正自由化。為避开會員藉由繁複且無效率之國內規章削減會員服務貿易市場實際開放的程度,或藉此阻礙服務貿易的進行,GATS 第 VI:4 條授權會員進行規章準則制訂的談判工作,並自 1995 年 4 月起,依據部長專業服務決議成立專業服務工作小組2(Working Party on Professional Services, WPPS),開始進行 WTO 的國內規章準則制訂的工作。進展至今,已完成「會計部門國內規章準則3」的制訂。至於其他服務部門以与一般規範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