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暂行方法》的通知新安监政法字〔2024〕62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 为加快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企业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4〕4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233)精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制定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负责将本方法转发辖区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视管理局与有关企业。 链 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暂行方法为深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4〕4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233)精神,加快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方法。一、适用围本方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和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监视管理等创建工作。二、等级划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划分,依据行业相应的安全绩效要求和评定标准〔或评分细那么〕,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申请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需要所属企业 80%以上取得相应等级。〔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90 分,评审年度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75 分,评审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 2 人〔不含 2 人〕以下;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60 分,评审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 3 人〔不含 3 人〕以下。〔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得分≥90 分,且符合以下条件: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 2 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先进水平;至申请之日前 5 年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 10 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