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一、审定围(一)新饲料添加剂,指我国境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审定的其他饲料添加剂:1.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围的; 2.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根据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3.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4. 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 3 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5.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申报材料容1. 申报材料摘要围绕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与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对各章容进行简要概述。摘要容应可向社会公开。2. 产品名称与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2.1 产品通用名称与命名依据通用名称应能够反映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并在整本材料中统一使用该名称。通用名称应符合国相关标准(例如:药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际组织相关标准(例如:国际纯粹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的命名原则。由 INN 译成中文名称,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译 名 应 简 短 易 读 , 用 字 通 俗 文 雅 。 有 美 国 化 学 文 摘(CAS)登记号的应予提供。饲用微生物应根据种名进行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饲用酶制剂,应参照国际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联合会(IUBMB)酶学委员会(EC)的命名原则命名,并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名称。其他微生物发酵制品也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的名称。饲料添加剂为天然提取物的,依据其来源的天然物命名,必要时注明来源(包括动、植物的学名和部位,微生物的种名),或者依据提取物主要成分命名。2.2 产品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为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拟采纳的名称,没有的可不提供。2.3 产品类别根据产品的功能,参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现行有效版本)设立的类别名称填写。超出目录现有类别围的,根据产品实际功能提出分类建议。2.4 产品研制目的重点阐述产品研制背景、讨论进展、目标功能、国外在饲料和相关行业批准使用情况、产品的先进性和应用前景等。3. 产品组分与其鉴定报告、理化性质与安全防护信息3.1 产品组分提供产品全部组成成分,包括有效组分(活性物质)与其他成分。3.1.1 有效组分(活性物质)与其含量有效组分与其含量应分别列出。对于有效组分为化学上可定义的物质,应给出通用名、化学名(根据 IUPAC 命名法)、CAS 登录号,以与分子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