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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制度在保险合同中应用的特殊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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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制度在保险合同中应用的特别性论文 内容摘要:显失公平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本文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显失公平制度在保险合同中应用的特别性。 关键词:显失公平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一、显失公平制度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其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有其特别性 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加以说明,案例如下:原告烟台市富兴水产实业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在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为:灾难性海潮、海啸造成对虾流失及恶劣气候致使对虾缺氧死亡。赔偿处理按《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计赔。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发生了险情,原被告双方对于对虾绝产损失的赔偿发生了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计赔方法赔偿显失公平,该赔付依据的《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已经废止。请求法院对此民事行为予以撤销,要求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省分公司 1993 年《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赔款计算方法赔付对虾保险赔付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答辩认为原告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不是对虾养殖保险合同,因此双方才有特别约定。最终法院做出了显失公平的确认,并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按《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的计赔方法赔偿原告保险损失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显失公平的认定。关于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是我国《合同法》制定过程和司法实践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疑难问题。本文将结合本案对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及其在保险合同中的应用作一阐述。 1.显失公平制度的概念及其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2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包含有显失公平条款的合同即为显失公平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显失公平制度。 显失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交易行为,督促人们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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