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农村 22 银行股份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 11 农村 22 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建立健全部控制,切实转换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保障其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 22 银行法》、《22 银行部控制指引》、《企业部控制基本规》等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部控制是其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 本行部控制的目标是:(一)确保本行的经营活动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满足自身审慎经营的需要。(二)确保本行正确处理部控制与业务进展的关系,通过实施有效的部控制,实现各项业务的可持续进展以与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匹配。(三)确保本行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与时性。(四)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五)最大程度发挥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实行部控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制造性,将控文化扩大到每个业务部门和业务环节,成为全体员工职业态度和工作习惯的一部分。第四条 本行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性原则 部控制是本行的核心竞争力。要从着眼于本行长远健康进展的高度建设相对稳定成熟的部控制机制,将部控制战略纳入本行的整体进展战略。(二)重要性原则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三)全面性原则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个操作环节和所有的部门与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加,以实现部控制的全方位监控、全过程监控和全员监控。(四)审慎性原则部控制应当以防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本行的经营管理应充分遵循“控先行”的原则,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出适当的部控制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五)有效性原则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以保持部控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部控制约束的权力,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与时反馈和纠正。(六)独立性原则本行应建立职责清楚、权责明确的部控制机制。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七)适应性原则部控制应与本行的经营规模、业务围和风险水平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部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