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方法〔试行〕为规中小学老师职业行为,保障老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老师法》、《老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省中小学老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实施围本实施方法所称中小学老师是指幼儿园、特别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以与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老师〔包括国家举办和社会举办教育机构的在编老师和聘任老师,下同〕
二、处分种类和期限本方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老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三、处分的责任主体学校与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是中小学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
四、受处分的违纪行为老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平安职责的;3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
体罚学生和以侮辱、卑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损害的; 6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
组织或者参加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9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