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企业搬迁与税务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展,环境污染和城市土地资源缺乏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城区工业企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巨大压力,进展空间严重不足。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提高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城市,同时也为城区工业企业拓展进展空间,政府鼓舞城区企业搬迁到郊区,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和财税(2024)61 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税务处理的建议。 财税(2024)61 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一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无偿从政府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和税法从不同角度均有相关规定,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例]某城区甲工业企业,原厂区位于市中心,对周围环境有一定污染,经讨论决定甲企业搬迁到郊区。当地政府给予 1000 万元的经济补偿,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4000 万元。甲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搬迁到新厂区,发生搬迁费150 万元;厂房等建筑物拆迁取得资产的变卖收入 6507/元,厂房等建筑物的账面原价 30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1900 万元。甲企业在郊区购置土地使用权发生支出 18007/元,购置并建造与搬迁前相同用途的固定资产及厂房发生支出 25007/元,甲企业的搬迁工作2 年后结束。 (1)甲企业收到当地政府给予 1000 万元的经济补偿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000 笔者认为,甲企业受到当地政府给予 1000 万元的经济补偿,虽然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金,但不能完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因为此款项中有一部分是对企业搬迁的一种经济补偿,先将其计人专项应付款,以后发生的各种搬迁费用及税法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项目,直接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核算清楚且准确。 (2)甲企业通过市场拍卖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4000 万元,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