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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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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市市区规划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本市市区规划区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制订。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根据拆迁预算的80%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补足。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围,并结合拆迁地段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围。第十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 5 日,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容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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