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省中小学老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一、基本条件(一)政治素养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的基本观点,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思想素养
2.实践科学进展观
仔细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可持续进展
3.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涵和体系
(二)法纪意识1.依法执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法》、《老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守《老师职业道德规》等规章制度
2.廉洁从教
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维护人民老师崇高职业形象
不私自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兼职;不乱收费,不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和课外书刊、教辅资料;不组织学生成建制补课
无“学钱交易”、“以教谋私”、“有偿家教”、“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托家长办私事”等行为;无任何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
(三)敬业精神1.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2.努力探究教育规律,根据不同时期的人才培育规格要求,选择符合学生身心进展特点和规律的教育教学容、方法和手段
3.仔细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服从工作安排
仔细抓好教育教学的每个环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注重教育教学感悟和反思
(四)育人行为1.以学生进展为本,充分了解学生进展需求,注重个体差异,尊重、爱护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并严格要求每一个学生
2.保护学生安全,关怀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3.多元化评价激励学生,耐心细致教育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无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公布学生考试名次等现象
4.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不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学习态度1.树立终身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