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川 XXXXXXXX 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消灭矿井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井生产持续、稳定进展,结合各矿井(生产、延深、基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及人员1、各矿井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保证水害防治的人员资金、设备仪器、工程、措施落实(简称“五落实”)到位。2、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空区、本矿采空区、相邻矿井超层超界开采的开采范围、开采情况、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3、矿长或生产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现场实施责任。负责本矿井防治水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是现场实施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4、各矿井安全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监督责任。5、矿井、公司有关部门,根据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安排,根据分工,各负其责。6、年生产(设计)能力大于 30 万吨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设置地质测量部;年生产(设计)能力小于 30 万吨(含 30 万吨)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设置地质测量组。7、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年生产(设计)能力 60 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含 2 人);年生产(设计)能力60 万吨以下的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8、各矿井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探放水人员应满足探水工作的需要,并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每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 2 台探放水钻机的钻探人员。9、物探由公司物探中心统一进行,各矿密切配合。第二条:设备配置各矿井用于探放水的钻机不少于 3 台(生产能力不足30 万吨的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 2 台),并随时保持设备台台完好。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