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Terms of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GBZ/T157-2024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举性的。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制 定 本 标 准 。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 原 标准 GB/T16854.2-1997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术语的定义或涵义,涉及职业病诊断标准文件的起草与表述,这些术语用来保证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上的统一。 在《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第 2 部分:职业病诊断术语; 第 3 部分:职业病诊断文书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附录 B、C 是法律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术语的定义或涵义。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编写和实施。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54.1 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 1 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3 职业病诊断术语3.1 总则3.1.1 职业病 occupational disease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3.1.2 法定职业病 prescript occupational disease 各个国家根据其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诊断技术水平,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本标准所定义的职业病是指 1987 年 11 月 5 日公布的卫防字第 60 号文《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所列的 102 种疾病。3.1.3 职业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具有法规意义的职业病诊断技术标准。 各标准概括该种疾病的主要临床表现和有关检查及其分级标准和处理原则等,作为职业病科和有关临床医师诊断及处理职业病的依据。3.1.4 职业病诊断分级标准 diagnostic gradation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采纳能作为职业病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