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及留职停薪管理办法一、 目的:为使公司员工离职及办理留职停薪时,能顺利进行且不影响业务之推行,特订定本办法。二、 员工离职:离职依原因区分为,自动请辞离职、解雇免职离职、资遣离职、退休离职等。三、 资遣因素: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资遣人员。(一)本公司歇业或转让时。(二)本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三)本公司因不可抗拒事故须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时。(四)本公司因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人员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五)员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实不能胜任时。(六)依公司「员工评比办法」,员工考绩连续三年列为丁等以下者。四、解雇免职因素,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解雇人员。雇主不须向员工预告,并不得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雇主指为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一)员工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它共同工作之人员,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二)员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三)员工违反公司制度规章,情节重大者。(四)员工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雇主所有物品,或泄露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失者。(五)无正当理由继续旷职三日,或一个月内旷职达六日者。五、资遣预告及资遣费: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四) 员工于接到资遣预告时,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五) 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六) 依前项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六、 离职申请提出期限:员工须依下列规定期限提出离职申请,本公司得要求员工服务至满以下期限为止,未届期限前未上班之日数以旷职论,连续三日旷职者,以免职议处,不发给离职证明。(一)自动请辞离职1.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提出申请。2.继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于十五日前提出申请。3.课长级(含)以上人员,不论工作年限应于三十日前提出申请。(二)资遣离职员工须于接获资遣通知预告起始日提出。(三)解雇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