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理念分析论文 一、行政法核心理念变迁的历史条件 行政法核心理念自产生起共经历了‘保权说”、“控权说”及“保权一控权均衡说”三个阶段,可以在法律价值观、政治体制、经济形态这三个层次寻找历史原因来说明这一变化
(一)行政法核心理念随法律价值观的变化而变化 到目前为止,法的价值观已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这样一个进展、演化过程
行政法核心理念进展的三个阶段是与这一过程相吻合的
义务本位与“保权说”:义务本位是指在权利与义务这一法的基本范畴之中,义务是目的,权利是手段
这种立法具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特点
为了维护社会上层集团过多的权利即特权,而给社会广阔的下层公众设定了过多的义务
所以这种义务的履行必须借助于外力,义务越多,这种外力就应越大
行政权作为一种最有效、最常用的国家强制力,在义务本位的法系统中,被统治者视为一种不可替代的、须臾不得离身的法宝
因此统治者希望行政权能被强化成为一种可以肆意践踏个体权利的、无责任、无限制的权力
“保权”理念由此形成
此时,个体权利受到压抑和排挤,行政权趋向无限扩大,权力的来源非出自法律,而是自我授权
权利本位与“控权说
:权利本位指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这种法的特点是权利与义务对等
此时,秩序平等地体现着每个社会个体的权利,因此,社会个体对于义务的履行就有了主动性
权利本位法所面临的最大任务已非秩序的维护,而在于保护法律主体的平等性,促进自由状态的实现
权利本位价值观则意味着社会个体对政府管理尽服从的义务,要以个体权利为界限
行政权若还是无限制、无责任地行使将势必影响自由的实现
控权说”就成为反映权利本位价值观的行政法核心理念
社会本位与“保权一控权均衡说,:社会本位由权利本位进展而来
权利本位事实上是一种个人权利本位,这种立法大大刺激了财宝的增长,但极端的个人权利本位易于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