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察 规 定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 防 止和 减 少 起 重 机 械 事 故 ,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起 重 机 械 的 制 造 、 安 装 、 改 造 、 维 修 、使 用 、 检 验 检 测 及 其 监 督 检 查 ,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定 。房 屋 建 筑 施 工 场 地 和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场 地 用 起 重 机械 的 安 装 、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国 家 质 检 总 局 ) 负 责 全 国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县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起重 机 械 的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 第 二 章 起 重 机 械 制 造第 四 条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起 重 机 械 制 造 许可 , 方 可 从 事 相 应 的 制 造 活 动 。起 重 机 械 制 造 许 可 实 施 分 级 管 理 , 制 造 单 位 取得 制 造 许 可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条 件 , 具 体 要 求 根 据 有 关安 全 技 术 法 律 规 范 等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起 重 机 械 制 造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4年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6个 月 前 提 出书 面 换 证 申 请 ; 经 审 查 后 , 许 可 部 门 应 当 在 有 效 期满 前 做 出 准 予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起 重 机 械 制 造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而 未 换 证 的 ,不 得 继 续 从 事 起 重 机 械 制 造 活 动 。第 六 条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采 纳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法 律 规范 要 求 的 起 重 机 械 设 计 文 件 。第 七 条 根 据 安 全 技 术 法 律 规 范 的 要 求 , 应 当 进行 型 式 试 验 的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