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分类许可指南一、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指南。二、本指南是根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法律规范》的有关要求,对具有不同程度食品安全风险的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制定的分类许可条件。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要求应不低于本指南的要求,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四、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分类(一)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1、特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 座以上(不含 1000 座)的餐馆。2、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 座(不含250 座,含 1000 座)的餐馆。3、中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 座(不含 75 座,含 250 座)的餐馆。4、小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 人以下(含 75 座)以下的餐馆。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四)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五)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施工场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五、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要求(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法律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二)以下餐饮服务经营者应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大型、特大型餐馆;2、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3、供餐人数 1000 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4、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三)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六、关于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规章制度。制度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1、食品采购查验;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3、设施设备卫生管理;4、清洗消毒管理;5、人员卫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