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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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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保障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权利并履行其职责。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公告和相关文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在其它公共传媒包括在公司内、外部互联网等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暂缓披露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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