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公司) 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于××年××月××日向我处申报出境口岸为××(关)的××批××桶(公升)××(品名)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码为×××××。海关经查,你(公司)申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原产地(或生产国)和价值等关键项目在物品实际情况和单证材料中存在不一致和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人民币××元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元罚款以缴纳之日起视为起诉应诉标的物之一,顺序以缴纳顺序优先;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的缴纳,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滞纳金 0.5%。我处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未根据规定申报货物的行为。同时,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条规定,属于未根据规定支付税款的行为。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你(公司)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3、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依法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所在地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海关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应当执行本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海关机关(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