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筒装备维修安全操作章程适用范围第 1 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竖井井筒和暗立井井筒中装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的工种
上岗条件第 2 条 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方能进行井筒维修作业
第 3 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一定的机械维修、高空作业、起重等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 4 条 熟知所维修的各种井筒装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与安装、检测、修理、质量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了解井筒淋水、井壁情况的变化情况
第 5 条 熟知井筒作业的各种联络信号
第 6 条 无阻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安全章程规定第 7 条 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第 8 条 井筒维修作业时不应少于 2 人
第 9 条 多人(2 人以上)从事一项井筒维修作业时,要设作业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统一指挥作业及检查安全情况
进行井筒维修、检测、修理作业时,不得上、下方多组人员平行作业,只能自上而下的顺序作业;因情况特别,需在多层吊盘上同时作业时(如更换罐道),必须按制定的安全措施执行
第 10 条 需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事项:1
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设保护伞和栏杆
进行维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和安全帽,保险带应系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 0
5 米(秒,最大不能超过 2 米(秒
检测、修理用的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同一井筒的另一套提升设备不准运转
作业所需用的工具、量具必须拴牢工具绳,绳的另一端应固定在可靠的位置,以防工具坠落
作业所需要的零、配件、器材要放整齐牢靠,小型零件应装箱放在罐笼(箕斗)顶部,以防坠落
使用多层吊盘进行作业时,层间距应大于 1
8 米,每层底边应有大于 100 毫米的边缘并装有护栏,最上层应设保护伞
第 11 条 井筒内有人工作时,井口及井筒内各出口应设警戒,10米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