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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务车标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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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务车标识实施办法 第一条使用“公务车”标识只限于海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垂直管理单位的小型载人车辆。 第二条公、检、法、司的特种车和公安牌照的车辆不使用“公务车”标识。 第三条“公务车”标识形状为菱形,正面为高粘度夜光黄底印有“公务车”字样,并有“地区单位粘贴处”;背面为白色,印有市纪委对使用公车的纪律要求。 第四条“公务车”标识必须粘贴在车内前风档玻璃右下角,高出底边 5 厘米。不得乱粘贴,不得损坏,假如玻璃破损、标识受到损坏,及时申报更换。 第五条新增公务用车要及时申报“公务车”标识进行粘贴。车辆报废、转卖的,一律将“公务车”标识销毁,同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区“公务车”标识在区纪委廉政办报领。各单位车辆登记表务于年 3月 20 日前报区政府大楼 124 办公室。 第七条“公务车”标识不能乱发放,要仔细做好登记,不属于第一条规定公车系列的车辆一律禁止使用“公务车”标识;私自印制、使用“公务车”标识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务车”标识不得随意揭下或遮掩,区纪委监察局将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范围内的单位不粘贴标识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安交警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用车使用“公务车”标识情况进行监督,在车辆年检或新车落户时对未粘贴“公务车”标识的一律不予年检或落户,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纪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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