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为了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下述措施: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相关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相关规定,大量采纳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一律临时查封,从重罚款。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措施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