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使用票据、信用证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相关链接: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 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l 千元
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10 万元作了改变
委托收款: 一、功能定义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产品简介 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储蓄委托收款(存单)、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三、申办条件 委托收款结算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在接到信用社通知日的次日起 3 日内未通知信用社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信用社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 4 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异地结算,是指结算双方不在同一票据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