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法律法规及办件流程目 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计建字[1997]11 号 省直有关厅(局)、行业总会,各市(行署)计委:现将《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投资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凡我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或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验收的项目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计委、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范围及依据 第四条 凡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股份占 50%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建设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招投标、建设监理和甲乙双方主要合同等文件;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