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独特法律思维 一、票据上无虚假记载 票据上无虚假记载是指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真实的,这里的真实不是实质的真实而是形式上的真实,即使有证据表明票据记载与事实不同,在票据关系上也不认为它是虚假的
记载事项是通过票据记载行为表达于票据之上的,并通过该记载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意思,按照票据法的思维,票据上的记载所体现出来的文义就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票据流通的全过程都是按照该记载进行的,而不论该记载在事实上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以事实为标准作真假的区分,票据外观所表现出来的记载内容就是票据活动所应参照的绝对标准
票据法上的这一思维与一般的民法思维完全不同,一般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真意是基础,除了书面所表示的文义以外,还可以综合其他事实,做出与书面所载文义有所差异甚至于相反的解释
如果有证据证明书面的记载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当然认定该记载是虚假的
票据法这一思维来源于票据法理论上的外观解释原则
“票据上所载文义即为票据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之内容,而非即成事实之记录
纵票据上记载事项与事实不符,票据行为亦按照票据上之记载,当然发生效力,是票据记载有一种创造之作用
换言之,票据行为如在形式上已具备法定之方式者,虽与事实不符亦不影响其效力
票据要件之存在与否,应就票据上记载以为判断之依据
学者称此为外观解释之原则
”即使票据的书面所载内容,与票据外的实质关系相悖,也不因此而影响票据记载内容的效力
这一原则是票据文义证券的特征的表现
可以从两种情况来考察票据上记载,一种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所反映出来的意思与事实情况相同,也就谈不上是否为虚假的问题(这应该是常态);另一种是票据上的记载所反映出来的意思与事实情况相反或者并不一致,按照一般的观念来看,这样的记载既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当然是虚假的记载,但是按照票据法的思维来考察,这样的记载在票据关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