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XXXX,女,年_月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身份证号码:。电话:。被告:X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身份证号码:。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请求:依法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6007.94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80 元、误工费 18000 元、护理费 2400 元、住宿费 1000 元、营养费 32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交通费 500 元等 31207.94 元。2、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责任田相邻,2016 年 8 月 9 日 17 时许,韦林镇周堡村一组村民 XXXX 在地畔作业时,被告叫来的司机驾驶 50机动车压到了原告责任田内。将原告地内花生压坏。原告找被告理论时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就拿起铁锨撵着抡原告,当时就将原告打倒在地,原告丈夫周义全赶紧就报警,并将原告送往医院。大荔县公安局对事件调查后,给予 XXXX 行政拘留 10 日,并处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受伤后,被送入大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住院 16 天,花去医疗费 6007.94 元,原告的伤情被诊断为:1、头皮裂伤;2、双手裂伤。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人护理,还需要伙食补助及营养补助,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告住院期间家属支付了交通费。在大荔县医院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夜间住宿,支付住宿费。原告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综上所述,被告用铁锨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侵权责任法》第 16 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XX 县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 年 XX 月 XX 日附:民事起诉状附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