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列》的要求,对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建设地带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现就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的保护,按 2001 年各户村民与县人民政府签定《关于旅游开发保护南岗老排的协议》规定:现有民宅宅主有房产权
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保护,二、县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实施条列》的要求,对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进行维修,并对游客进行有偿开放
未经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保护单位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维修
三、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现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拟报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已制定了保护管理范围,由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南岗古排的具体管理部门,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实施日常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原已迁出在外居住的宅民不得搬回居住
为方便宅民收谷两季和中造插秧劳动方便,可暂住几天,但必须严格遵守县政府的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房屋原状
四、游客进入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观赏,必须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的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破坏原有房屋,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列》处罚
五、受文物保护的南岗古排(中国瑶族第一寨)属建设控制地带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与古排保护与利用无关的工程建设,以及爆破、钻探、挖掘作业,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只允许建设与保护和利用直接相关的、必要的配套设施,且不得污染文物及其环境,不得破坏古排的历史风貌,其体量、风格、色彩等,都必须与古排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七、根据建筑保护措施规划的规定,可以进行改造利用的建筑,应维持建筑的外观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