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财税 36 号文件(全文带附件)汇总2024 财税 36 号文件(全文带附件)汇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根据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常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