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律师逐条解析版(上) (2009-7-1 20:21:09) [发送到微博] 分类:未分类 标签:张茂荣律师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 | 深圳二手房交易宝典——《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之律师逐条解析版解析人: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 解析说明:1、本解析版是本律师对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深圳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008 版(2007 年 8 月 1 日实施,2008 年 1 月 1 日修订)的逐条解读;2、本解析版对本合同条款基本含义、签约注意、潜在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了特别提示,是本律师多年来工作经验的总结,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实为二手房交易双方、居间方、担保公司、按揭银行必读版本;3、本解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并不代表相关媒介意见,如有不妥,欢迎业内专家批评指正;4、本解析版版权归本律师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使用、复制、转载需注明本律师创作人身份,否则构成侵权,本律师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深( )居间第( )号 特 别 提 示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各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二手房购房指引(交易场所现场悬挂)的内容。【张茂荣律师解析】示范文本的基本含义是示范作用,而非必须使用,如交易双方未使用本版本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样有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2、本合同文本由“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生成,合同各方经协商,可对本合同的内容作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张茂荣律师解析】本合同属格式条款,未尽事宜或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各方可在附件二中重新约定,一般情况下附件约定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附件约定为准。3、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对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对房地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及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学位、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张茂荣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买方的注意义务和卖方的如实告知义务,买方不应仅限于卖方或居间方的介绍,而应多方了解,查证属实。卖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告知虚假情况欺诈买方签订合同的,买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 4、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建议买卖双方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方...